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意见

  (二)来津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本市有关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政策。海外留学人员到本市留学生创业园投资创业的,享受创业园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提供的科研成果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津转化或投产使用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给予转让费或从产生的经济效益中给予奖励;贡献突出的,可以参加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评选。
  (四)在津工作期间,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统筹保险的投保和接转事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尚未实行统筹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待遇在合同或协议中作出约定。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用人单位特殊需要的其他人员来津工作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向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公安局为其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暂住证,并免缴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六)取得天津市引进人才暂住证的人员,在津购买住房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随其来津的子女在入托、入中小学方面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政策。其中,高层次留学人员随归子女,可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津地税办(2001)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国内外人才,按照贡献与收益挂钩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的原则,可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工资报酬:
  (一)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实行协议工资。
  (二)以技术、工作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
  (三)以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四)给予期股、期权奖励。
  (五)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高套、高定工资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六、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智力工作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的作用。
  (一)各级人事、经济、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建设等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积极创造条件,及时主动地为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或为津工作搞好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随时掌握情况信息,支持、帮助用人单位通过柔性流动的方式引进人才、智力。
  (二)各级各类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的需要,对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国内外人才实行一条龙服务,在领办创办企业、职称评定、代缴社会保险、生活服务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全方位社会化的服务,帮助人才解决来津工作及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聚集人才的良好条件和环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