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进一步
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意见
(津人[2001]43号 2001年6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抢抓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现就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就是树立“不求人才为我所有,更重人才为我所用”的理念,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形成进出更自由、渠道更畅通、方法更灵活的流动方式,充分体现单位用人和个人工作的自主灵活性,发挥人才流动中介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使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智力能够更多、更方便地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
二、凡是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智力,均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要紧密围绕我市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重点吸引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本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行业、学科和领域紧缺急需的人才,带资金、带项目来津领办、创办企业的创业型人才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各单位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智力、可以不受其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或与其所在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只办理调动手续或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津工作。
(二)不转任何关系,每年定期、不定期来津短期工作。
(三)不来津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四)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的人才,其档案可以由原单位保管,也可以由现单位或经市人事局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
四、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各类人才,可在以下方面享受与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一)在津工作期间,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流动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政策待遇。其中,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规定的高层次人员,可以享受相关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