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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进一步
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意见
(津人[2001]43号 2001年6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抢抓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现就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就是树立“不求人才为我所有,更重人才为我所用”的理念,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形成进出更自由、渠道更畅通、方法更灵活的流动方式,充分体现单位用人和个人工作的自主灵活性,发挥人才流动中介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使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智力能够更多、更方便地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
  二、凡是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智力,均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要紧密围绕我市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重点吸引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本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行业、学科和领域紧缺急需的人才,带资金、带项目来津领办、创办企业的创业型人才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各单位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智力、可以不受其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或与其所在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只办理调动手续或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津工作。
  (二)不转任何关系,每年定期、不定期来津短期工作。
  (三)不来津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四)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的人才,其档案可以由原单位保管,也可以由现单位或经市人事局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
  四、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各类人才,可在以下方面享受与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一)在津工作期间,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流动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政策待遇。其中,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规定的高层次人员,可以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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