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1]19号 2001年6月21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重新核定住房建设中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2.1%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1.4%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1.7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