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结束后,各市州要认真总结,将乡镇撤并中分流人员、财政支出减少等情况以市州为单位报省民政厅。
五、乡镇调整撤并需要注意的问题
乡镇调整撤并是一项涉及当地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各地要精心组织,缜密运作,确保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质量和社会稳定,保证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能够真正实现压缩数量,提高质量,减员增效,促进发展的目标。
(一)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乡镇撤并实施方案。制定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自下而上,反复论证,集思广益,使乡镇区划调整工作建立在科学可行的基础上。同时,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波动和不稳定因素。
(二)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和财务移交工作。清产核资、财务移交是乡镇合并工作中的重点工作。方案一经市州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领导小组审定,要立即封存拟撤销乡镇的帐目、档案、物品和公章,冻结人事关系,进行清产核资。防止出现私分、乱占、挥霍国有资产、集体资金问题。对被撤的乡镇、村涉及农民利益的集体组织的资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权属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
(三)要妥善处理好区划调整与乡镇机构改革的关系。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涉及到乡镇机关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人员分流以及乡镇站办所等事业单位改革等问题,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将区划调整与乡镇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对调整人员中符合机构改革中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政策。乡镇撤销后的过渡期,可在原政府所在地设立临时办事处,负责处理乡镇合并工作的善后工作,待新乡镇的行政管理、服务功能有效辐射到被撤乡镇驻地后,再逐步撤销。对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应继续保留或设立站点,解决好群众办事不便及子女就学等问题。
(四)要妥善处理好被撤乡镇驻地管理问题。乡镇合并后,新镇域的小城镇建设要以新驻地为重点,对被撤乡镇驻地的建设要加以控制,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要把被撤乡镇驻地作为新镇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其在全镇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被撤乡镇政府驻地,条件差的可作为一般的村,条件好的可作为示范中心村,继续完善其为居民服务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