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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参照的定性标准是:1.对乡镇政府同驻一地的应予合并。2.对于乡镇分布过密的、管辖过少的应根据条件适当合并。3.对于人口规模和经济水平不相协调的可以考虑合并(如有的乡较大,但经济总量很小,有的乡较小,但经济总量很大)。4.对县城镇周围的乡,条件成熟的应并入县城镇。合并时原则上要整建制合并,并不得形成飞地。
  乡镇合并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以富带贫,即将经济基础弱的乡镇并入经济基础强的乡镇;二是以中心带边缘,即将一般乡镇并入起中心辐射作用的乡镇;三是同类合并,即将资源相同或自然地理条件相同但被人为分割开来的乡镇合并;四是将交通闭塞的乡镇向交通条件好的乡镇合并。
  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关系广大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为了顺利完成这项工作,必须有计划、按步骤稳步实施。
  (一)时间安排:这次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工作从6月末开始,到8月末结束。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结束后,再进行村的调整撤并工作。
  (二)方法: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集中进行,不具备集中进行调整撤并的地方,也可以逐步进行调整撤并。
  (三)具体步骤:1.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严密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组织有民政、农村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编办)、财政、审计、农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由党政领导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搞好协作。省里不另行成立领导小组,具体工作按职能分工办理,分别把关,各负其责。2.科学制定调整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等有关法规,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原则、方法、规模、数量,科学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调整方案。3.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县(市、区)方案制定后,要先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市州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经过严格论证,拿出审查意见提交市州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再报送省民政厅,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再上报省政府审批。4.认真组织实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经省政府批准后,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不出纰漏,不走弯路,不引起群众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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