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撤并乡镇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的调整撤并要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从适应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构筑后发优势,实现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进行。本着“精减、效能、统一”的原则,大胆改革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减少乡镇和村的数量,适度扩大乡镇和村的规模,完善党政管理职能,精减机构和人员,加快实现农村城市化的进程。通过乡镇和村的调整撤并,使我省乡镇和村达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目标。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新建乡镇的幅员、人口规模要适度;确定政府所在地和所辖区域要符合行政区划要求和经济区划规律,既便于加强管理、强化服务,又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撤并乡镇的数量,防止下指标、卡比例;确定撤并对象、制定撤并方案,既要考虑各乡镇现有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地缘关系、历史沿革、风俗习惯、自然条件、资源秉赋等因素,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防止一刀切,一律化。
  (三)以经济建设中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撤并乡镇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调整后的乡镇行政区划,要有利于强化中心镇实力,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要有利于撤并乡镇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要有利于以强带弱,以近带远,激活偏远贫困乡镇经济的发展活力。
  (四)稳步推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这次撤并乡镇工作是建国以来乡镇行政区划的一次较大调整,与干部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容易引发各类矛盾,必须稳妥操作,稳步推进。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有组织有计划按程序进行;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妥善解决好各类矛盾,坚决防止和避免再度出现上访告状现象。
  (五)立足长远,确保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原则。要从农村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规划设计乡镇撤并工作,使新建乡镇的布局三五十年不落后,真正构筑起后发优势,尽快走上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轨道。
  三、乡镇撤并参照的标准和模式
  撤并乡镇的参照标准,分为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撤并的重点是那些人口少、面积小、经济实力弱、乡镇政府驻地距离较近的乡镇。
  (一)参照的定量标准是:1.乡镇合一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乡镇,东部山区乡镇合并后幅员面积应控制在300平方公里左右;中西部平原丘陵地区乡镇合并后幅员面积应控制在200平方公里左右。2.东部山区符合以下条件的乡可以撤销,合并到其他乡镇:(1)总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乡镇(非边境线);(2)地处边境线,总人口在4000人以下的乡镇;(3)总人口在7000人以下,5000人以上,年财政总收入不足50万元的乡镇。3.中西部平原丘陵地区符合以下条件的乡可以撤销,合并到其他乡镇:(1)总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2)总人口在1.5万人以下,1万人以上,年财政总收入不足100万元的乡镇;(3)80万人以上的人口大县(市),总人口在两万人以下的乡镇。4.为促进经济强镇的发展,推进跨越式发展,对与经济强镇合并的乡镇,可适当放宽以上标准。5.为培育新兴小城市的形成,加快我省农村城市化进程,对与较大的中心城镇(4万人以上、在某一区域内起中心城镇作用的镇)进行合并的乡镇,可不考虑对总人口、财政收入指标的限制,原则上可以合并。6.涉及少数民族乡镇的乡镇合并,且合并后仍拟设为少数民族乡镇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民族乡的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