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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禁止用地条钢开口锭轧制钢材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禁止用地条钢开口锭轧制钢材的通告
(新整办[2001]02号)


  国务院办公厅国发(2000)10号文通知,“坚决取缔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其他炼钢设备”。国家冶金工业局冶管质便(2000)09号《对地条钢、开口锭列为国家淘汰产品和轧钢禁用原料的请示的批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函(2000)102号《关于劣质钢材专项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地条钢、开口锭就是国家淘汰产品和禁用轧钢原料”。因此地条钢及用地条钢作原料轧制的钢材,就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自治区经贸委新经贸运字(2000)180号文件要求,对拒不执行关停方案,过期限仍进行生产的企业,执法部门强行予以拆除,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钢铁产品,要依法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为此,在自治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地条钢、开口锭及用感应炉熔化浇铸的其他轧钢原料;禁止生产、销售和建筑工程使用地条钢、开口锭及上述轧钢原料轧制的各种钢材。凡违反此规定的,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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