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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1]46号 2001年6月15日)


宝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发[2001]083号)收悉。为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1年6月20日起,适当调整宝鸡市自来水的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776元调整为0.976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6元调整为1.206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6提高到1.306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06元提高到1.806元。
  二、为了减轻自来水调价对特困户、下岗职工户生活的影响,同意你市对特困户、下岗职工户仍实行政策优惠,水价暂不调整。
  三、价外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供水设施附加、污水处理费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宝鸡市自来水销售用户最终负担价格见附表,除此之外不能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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