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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占有单位申报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应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单列企业及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可直接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立项。
  占有单位申报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近期负债登记表;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
  (六)提交待评估资产的产权证明和技术鉴定证书;
  (七)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报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自主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并与之签订资产评估协议,协议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委托评估协议生效后,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在全面清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资产评估结束后,资产评估机构应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核。经审核验证无误的,下达确认通知书;经审核、验证发现资产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由占有单位委托原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并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审核意见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待产权变动行为成立后,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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