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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旅业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旅业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1]258号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汕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旅业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01]7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关于旅业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79号)已明确,从2001年6月1日起,全省旅业代办电信服务费收取标准应按新的规定执行,原粤价[1995]198号文已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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