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抚州市供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赣价费字[2001]58号 2001年6月20日)
抚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抚州市供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抚价费字(2001)11号)收悉。鉴于你市供水公司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扩建水厂及改造老城区管网投入资金较大,企业还本付息压力重,加之近几年原材料、动力等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城市供水成本不断增加。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发展及人民生活需要,经研究,同意对你市自来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0.71元/吨调整为0.80元/吨;
2、行政事业用水由0.71元/吨调整为0.85元/吨;
3、工业用水由0.80元/吨调整为0.90元/吨;
4、经营和基建用水由1.00元/吨调整为1.10元/吨;
5、特种行业用水为4.0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