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涪陵电网销售电价的批复
(渝价[2001]450号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涪陵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涪陵电网电力销售价格的请示》(涪物价发[2001]70号)收悉。为了适当解决你区新建白塔变电站工程的还本付息问题和缓解南川爱溪电厂新增电量对涪陵电网的压力,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理顺你区电价内部结构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涪陵电网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增加电价的透明度,本次电价调整已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电力建设基金所对应的收入并入了销售电价。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44号)精神,电力建设基金对应的收入必须专户存储,暂不得使用,其使用和管理办法待国家计委明确后按规定执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办法改按定额征收的办法,具体标准为每千瓦时2.2分,其征收范围不变。
二、自来水、煤炭生产用电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2分和3.7分。
三、分类电价的应用范围按照原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电价说明部分)》([75]水电财字第3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重庆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357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