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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重新下达我省劳动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重新下达我省
劳动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1]676号 2001年6月21日)


  海南省就业局(海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城乡居民负担,经研究,决定重新下达我省劳动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托管服务费
  (一)人事关系档案托管服务费(含替办转正定级、确定工龄、调整工资、户口入户、代报职称、发展党团员等一系列服务及表格):省就业局每人每年240元。各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每人每年120元。
  (二)单纯档案托管服务费(含有关表格)每人每年60元。
  二、出国政审费
  每人120元。
  三、证照费
  (一)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每人1元/卡。(指离开本市县在省内务工、经商人员)
  (二)从业人员保险手册、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每证3元。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每证80元(含正副本、镜框、表格)。
  (四)外国人就业证、培训结业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每证(册)10元。
  四、流动人员就业调节费
  每人每月3元(含证件、建卡、表格、资料费等)。
  五、输出劳动力服务费
  每人每月3元(指输出到省外的劳动力,含登记卡、表格、资料费等)。
  六、联合招聘、招考(录用、调入)手续费
  每人每次50元(调入行政机关的不收费)。
  七、人才、劳动力交流会专场费
  每人每次2元(含表格等有关资料,失业、下岗人员免收)。
  八、就业前培训费(省就业局除外)
  每人25元/期(含报名费、学费、资料费)。
  九、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费
  每人一次性收费20元(含表格等有关资料)。
  十、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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