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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土地使用权出转让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
土地使用权出转让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2001]183号 2001年6月2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外税征收局,市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批程序,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认定工作及审批权限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转让认定的改进办法,市局曾以《关于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变更出转让认定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0]35号)专题请示省地税局,省局正组织调研。为提高行政效能,市局研究决定,在上级局未正式批复前,从2001年度起土地使用权出、转让认定工作(含2001年前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转让认定)由各征收局负责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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