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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2001]19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运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为招标人)拟定,经采购单位、供应商确认后,招标人应将采购合同样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收到合同样本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单位方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及时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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