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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失效]

  (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置公物;
  (三)行政机关执法罚没物品、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等;
  (四)依法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无形资产。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转让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机构作为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与其所从事产权转让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转让规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设立产权转让机构,由设立单位提交申请和与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相对应的文件和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
  各拍卖机构从事国有资产产权及公物拍卖业务,需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定,并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通过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转让的底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向产权转让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产权出让的申请书;
  2、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准予转让的文件;
  3、国有资产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5、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6、其他专项文件。
  (二)国有资产受让方在交易前向产权转让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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