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
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必须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尚未纳入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主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出让主体。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转让的国有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