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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节约用水特别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紧急通知[失效]

  2.对所有的用水户一律实行《城市计划用水指标证》制度,按平均压缩30%的指标重新核定供水量。对居民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为每月每户6至9立方米。对超指标、超定额用水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加价收费,加价标准为:居民用水超定额每立方米加价1至10倍,工业、经营服务业、机关事业和高消费、高耗水的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价格以现行分类水价为基础,加价10至20倍。各市要根据本地区缺水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出具体加价意见,按审批程序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用于城市供水节水设施改造、供水管网改造、建设中水设施及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工程。
  对通过自备水源超定额用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按累进加价办法加收水资源费,即超定额用水量为5%至10%、10%以上至15%、15%以上的分别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收一、三、五倍,对超定额外用水量超过20%以上的,要实行限量供应。
  3.要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桑拿洗浴业、洗车业、游泳池等用水。缺水十分严重的城市,一律不准新建上述行业。如遇紧急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经济手段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
  4.全省农业灌溉区要合理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和回归水,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措施,改革灌溉制度,杜绝大水漫灌现象的发生,千方百计地降低灌溉定额。严重缺水地区,要抓紧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搞好退耕还林还草,为实现建立良性生态系统奠定基础。
  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节水管制
  1.各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强化供水管网及其设施的检漏和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抢修。对因玩忽职守、抢修不及时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住宅小区、施工工地等用水单位,要负责各自管理的供水管网和设施的检查维修,坚决杜绝“长流水、常漏水、人情水”现象。
  2.各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全市所有的卫生洁具、水龙头、喷头、阀门等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漏水、费水型水件强行限期更换。今后,新建住宅必须安装6升以下新型节水型洁具,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和供水。要加强对卫生洁具、供水管材、各类水件等材料市场的整顿,严禁非节水型卫生洁具及假冒伪劣供水用水材料进入市场,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
  3.各市要发挥现有污水处理厂最大的设计能力、处理能力和回用能力,尽快制定中水应用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建小型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允许其污水再生出售。要大力推广以住房为单位的小型家庭污水再生回用技术,今后所有的新建住宅必须增设污水回用装置,老住宅要分期分批组织污水再生技术改造。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并配套建设污水再生回用循环系统。大型建筑中已有的中水设施要全部启动,否则将大幅度压缩其用水量指标,符合上中水设施条件的,要强制其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4.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宣传力度,各新闻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节约用水,使全社会真正树立“可持续发展,惜水如油,点滴不漏”的思想。各大宾馆、酒店、学校及公共场所都要张贴节水宣传画、宣传卡,每个水件上都应张贴节水标牌。通过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约用水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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