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节约用水特别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紧急通知
(辽政发[200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持续两年的高温干旱,使全省的缺水问题日趋严重。今春以来,全省降水稀少,比去年同期减少50.3%,全省大部分中小河流断流,水库蓄水量锐减,水库蓄水已降至近10年以来的最低值,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全省供水形势非常严峻。为加大全省节约用水力度,保证城市最低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需求,合理利用水资源,现就全省节约用水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实行节约用水行政领导负责制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先生活,后生产”的供水原则,有计划地控制农业用水,压缩工业和城市公共用水。各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负总责,及时、准确地掌握城市供水有关情况,根据旱情定期召开供水调度会议,将市政府确定的供水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用户。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压缩供水指标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因对节约用水工作失职渎职、放松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工作,做好水情综合分析,合理确定现有供水水源可供水量,尽快制定周密细致的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方案,进一步修订和补充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开辟水源。要加大对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压缩取水指标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各用水行业的主管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把本行业的节约用水指标落到实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节水办要加强节水监督检查,要设立节水监督电话和责任人,并向全社会公布,最大限度地发挥全社会、全体公民促进节约用水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宏观调控,实施限量供水
1.各市要立即建立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供水周报制度,针对缺水情况及时制定处理意见。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用水量大的工业企业的用水量逐个重新核定,在保证年初生产任务的情况下,按正常年用水计划,平均压缩30%的供水指标。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重新核定后的水量,与用水企业签订用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