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景德镇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赣价费字[2001]59号 2001年6月20日)
景德镇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景价费(2001)16号)收悉。鉴于你市自来水公司由于洋湖水厂二期扩建及第四水厂的筹建投入资金较大,电力等生产成本不断上升,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任务较重,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正常运转,保证城市供水需求,经研究,同意对你市自来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0.65元/吨调整为0.80元/吨;
2、行政事业用水由0.65元/吨调整为0.90元/吨;
3、工业用水由0.75元/吨调整为1.00元/吨;
4、经营和基建用水由1.10元/吨调整为1.50元/吨;
5、特种行业用水为4.00元/吨。
上述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不得在水价中搭收任何费用(包括基金、附加)。请认真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要求供水企业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自我挖潜,努力提高水费回收率,降低供水产销差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