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
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吉地税流[2001]11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向外籍个人提供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市、州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统一签发或集中在部分县(市)级分局签发。
二、签发《证明》工作要由专人管理,《证明》需在审批表编号、主管税务机关领导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方可生效。《证明》原件交纳税人前,要复印存档备查。
三、对总局文件中新增加的仅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省局不再统一印刷下发,而将设定格式“保护”后的空白证明放在省局网流转税处目录下,请各地区局及时下载备存,根据外籍个人纳税人的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
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2001年4月13日 国税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