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上交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内联、个体私营企业及市外驻榕企业或代表处、办事处可为其在职员工申请办理1个常住户口,每增25万元人民币税增加1个常住户口,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以申办10个常住户口。所需进榕户口指标“引资引智”类别解决。
六、2001年7月1日以后在市区内购买成套商品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具体条件为:凡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允许申办1个常住户口,100~150平方米的申办2个住户口,150平方米以上的申办3个常住户口。所需进榕户口指标从“购房”类别解决。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优惠待遇。
七、各级政府和大专院校驻榕办事处可为其工作人员(含已落实接收单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申办集体常住户口。所需进榕户口指标从“驻榕办”类别中解决。
八、结婚登记满3年,要求投靠其市区配偶生活的城镇居民可以向公安部门请户口迁入,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所需进榕户口指标从“居民迁居民”类别解决。
九、迁入马尾区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落户条件。迁入马尾区人员所需的进榕户口指标每年由市政府单列下达,委托马尾区统一审批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马尾区人员迁入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的落户条件按本《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申办户口进榕手续的各类人员,除应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在榕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各有关责任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强化类别管理责任制,各司其职,分别对其办理结果负全责,其他部门均不能进行二次审批。各相关部门要合理制定各项目的办理时限,公开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热情高效地为群众服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台的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和协调。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