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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有关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0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合理调整城市人口规模,提高城市人口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的竞争力,增强海峡西岸繁荣带中心城市的聚集、辐射作用,结合我市“十五”计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东扩南进”,特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榕就业或有意向来榕就业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学历(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留学生,以及3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可凭本人申请、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证件和接收单位证明(有接收单位的提供接收单位证明,暂时无接收单位的提供有人事代理权的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接收关系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和已落实接收单位的配偶可以随迁。
  二、凡35周岁以下、已在榕落实接收单位的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普通大专院校毕业生均可凭本人申请、学历证书和接收单位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三、凡已在榕落实接收单位的35周岁以下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普通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以申请在榕落户。所需进榕户口指标从“引资引智”类别中专项解决。
  四、凡于2001年7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投资达到4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者可以为其经营管理骨干或亲友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30万美元投资增加1个户口,最多可以申办8个常住户口;凡于2001年7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人民币的个体私营企业,可为投资者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或企业经营管理骨干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加1个户口,最多可以申办10个常住户口;市外大中型企业在榕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独资经营企业或内联业,可以为其骨干员工申请办理5个常住户口,每增加10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加1个口,最多可以申办20个常住户口。所需进榕户口指标从“引资引智”类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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