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上海实际原则。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界定政府行政审批的范围。
1、对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的事项涉及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领域的重大事项,涉及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等公共资源领域的重大事项,涉及利用财政资金和国外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等公共资金的事项,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影响公众思想道德行为的重要事项,依法实行必要的审批,并进行严格监管。
2、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对可以由区县政府负责的事项;接面对企业、基层、公民,属于微观管理领域的事项,下放给区县政府审批和管理。
3、对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不符合中央关于上海建设“个中心”的要求,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可以由企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公民个人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或者追究其他民事责任解决的事项;可以通过实施强制性标准加强管理的事项;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招标、拍卖实现资源配置的事项,要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
(三)精简效能原则。根据规范审批、提高效率的要求,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之间的事项分工,理顺职能配置,改进审批方式,提高管理效能。
1、同一事项的审批依据有多个且相互矛盾,有新法和旧法的,以新法为准有不同层次法的,以较高层次法为准。
2、同一个部门对同一事项实行多次重复审批的,调整为一次审批。
3、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交叉审批的,经调整,确定一个部门为主审批,其部门不再审批;确需审批的,可告知内容由申请单位作出承诺。
4、每一事项的审批必须规定合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审批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时间内予以答复,否则,应视为同意。
此外,结合本市信息化网络建设,整合各部门现有资源,建立统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登记、备案。
(四)责权统一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明确审批机关进行审批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审批责任制度,制定管理细则和标准,加强日常执法和检查。凡审批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审批机关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增加行政审批的透明度。除国家明确不能公开的外,审批事项的设立、整和取消,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都应实行政务公开,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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