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沪府发[20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二)主要目标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使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50%左右。凡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实现转移;按照权责相应、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可以由区县政府负责的审批事项实现下放;可以用告知承诺、事后监管等手段进行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凡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环节减少,内容透明,责任落实。要通过改革,进一步推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国际惯例的行政管理制度。同时,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努力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定原则。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要求,设定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1、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以保留。
2、对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文件明确规定设定的审批事项,应根据国务院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根据上的实际进行清理。
4、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批权限或与规定的审批内容不符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5、市政府各委办局文件及所属机构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或没有依据的审批项,予以取消。
6、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按规的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