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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宁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宁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1]120号 2001年6月28日)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东宁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经发[2001]92号)收悉。东宁县自来水价格是1998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加之该县近年又新建了水源地和净化水厂,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东宁县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2.00元;
  2、行政事业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4.20元;
  3、经营服务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25元调整为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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