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要按照市场化和社会化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统筹规划、协调运作的培训工作机制,探索适合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职业培训模式和组织形式。要按照知识经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大力推进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职业培训,使更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掌握一、两项专业技能。将农村劳动力开发与劳务输出、推进小城镇建设、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农业的深度、广度进军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教中心的作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农村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效果。逐步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职业资格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准入制度。
(五)把加快发展中小城镇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小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和详规的编制实施,积极推进以县域和建制镇为重点的城镇建设。要引导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向小城镇相对集中,依托龙头企业和特色市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工业区、商贸区和生活区建设,形成区域性就业中心。对进入中小城镇的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村劳动力,要切实落实好户口、子女入学、土地使用等有关政策,为他们的就业提供宽松环境和有利条件。要加快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吸纳劳动力多、对劳动者素质要求相对较低的新兴行业和服务业,鼓励农村劳动力投身社区服务业,从事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搬运、家政、托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提高中小城镇吸纳就业的聚集效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规模效益。
(六)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试点工作。各级财政、扶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金融机构,要积极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日本政府中国农村就业促进试点项目的经验,加大资金投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管理措施,以项目促进就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全省已确定的32个农村劳动力就业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指导和促进面上工作。
(七)切实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逐年增加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指导等方面的经费投入。要在农业开发、扶贫等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经费。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实施小额信贷,促进其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农民贷款可以执行优惠利息,或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适当降低利率浮动幅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能够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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