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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目标。省成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制定政策措施,督促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支持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劳动力就业计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农业、乡镇企业部门要把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研究制定有利于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农业特色产业,指导乡镇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教育、科技部门要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建设部门要全力组织实施好小城镇发展战略,加快提高全省城镇化水平,在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水利部门要通过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安排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财政、扶贫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在安排支农资金、扶贫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要充分考虑、适当安排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经费。政策研究部门要对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工作指导意见。各有关 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工作合力。
  (二)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力争用3至5年时间打破城乡分割的就业格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证书,逐步清除影响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各种障碍。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良好环境。要切实落实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规定,积极推行就业素质准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劳动力的居住、择业权利。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十五”期间,要力争基本实现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力在就业身份、岗位安排、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一视同仁,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区域间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三)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率。要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加快养殖、林果、蔬菜、花卉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要结合乡镇企业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努力扩大乡镇企业就业容量,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增强其安排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要积极发展龙型经济组织和县域特色经济,带动更多的农户稳定增加收入。实施旅游资源开发工程,通过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建筑、餐饮、交通、娱乐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要加快发展商品流通业,重点建设一批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综合性工业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壮大农民推销员和经纪人队伍。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乡镇劳动服务站在促进劳务输出中的作用,根据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要结合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健全境外就业服务体系,拓宽境外就业空间,组织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到境外、国外从事各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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