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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生猪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
生猪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1]725号 2001年6月28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品检疫的收费管理,规范生猪产品检疫的收费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减轻生猪经营者负担,经研究,并商省农业厅,现就生猪产品检疫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产品检疫费按每头生猪5.50元的标准征收。各市县动物检疫部门为执行本通知的收费单位。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实施检疫的才可收取检疫费,不检疫不得收费。
  二、所收取的生猪产品检疫费各市县须按琼价费字(1993)96号文件规定7%的比例上缴省动物检疫部门。
  三、上述收费标准是对生猪经营者的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四、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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