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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第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不回水价格调整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第一热电有限责
任公司供热不回水价格调整的复函
(吉省价工函字[2001]7号 2001年6月13日)
长春第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长春第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不回水价格调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机组供热不回水价格和执行时间已在省政府批准调整范围之内,可按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工字(2001)11号《关于
调整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中规定的春城热电厂的供热不回水价格标准和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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