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5国道、46省道
江山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浙交复[2001]167号、浙价服[2001]193号 2001年6月25日)
江山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205国道46省道江山收费站本市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请示》(江交[2000]51号、江价[2000]4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对通过205国道46省道江山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实行自愿原则。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