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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5国道、46省道江山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5国道、46省道
江山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浙交复[2001]167号、浙价服[2001]193号 2001年6月25日)


江山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205国道46省道江山收费站本市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请示》(江交[2000]51号、江价[2000]4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对通过205国道46省道江山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实行自愿原则。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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