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立城水库原水价格的复函
(吉省价工函字[2001]8号 2001年6月26日)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调整新立城水库原水水价意见的函》(吉水规计[2000]329号收悉。根据国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和新立城水库近年来供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本着"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兼顾用水企业承受能力,逐步到位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新立城水库供城市原水综合价格。具体事宜函复如下:
一、调整标准:
新立城水库供城市原水综合供水价格由现行0.179元/立方米调整[KG)]为0.275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