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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四)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五)未经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擅自开业的。
  五、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1998年9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必须在2001年7月15日前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六、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火源、电器管理,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配齐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在营业时间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和检查;严禁将出口遮挡、上锁或堵塞。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带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公共娱乐场所严禁超员营业。
  七、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补办有关消防审批手续;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出火灾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从严处罚;对其中营业性场所,公安机关将撤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违者,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必须秉公办事、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活动,对公众聚集场所的违法行为应当制止或及时举报;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主动举报。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为便于人民群众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关心、参与、咨询、监督和投诉,特公布举报电话:65907447;举报信箱:海口市龙昆南路l10号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收;邮编:5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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