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2001年7月2日)
为加强我省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11部、委、局联合制定的《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从2001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负责。
二、我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 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茶艺馆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家庭旅馆为20张床位以上)、宾馆、酒店,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以及民族文化村、大型旅游景点;
3、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劳务等中介交易场所;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三、凡在治理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于今年7月30日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自觉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凡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安全没有保障的单位,应当自行停业整改。
四、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一律停业关闭:
(一)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
(二)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
(三)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