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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
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1]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

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简称自治区劳教局,副厅级)是自治区司法厅领导的管理自治区劳动教养工作的职能机构。自治区劳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劳动教养场所和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规划自治区劳动教养场所的布局;督促、指导劳动教养场所的所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安全防范和场所安全保卫等工作,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
  (三)指导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教育、调遣工作;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场所内劳动教养人员的减延期及提前解教的事宜;负责劳动教养人员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移交。
  (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管理所属单位的生产、财务、装备、基建等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国有资产管理。
  (七)按规定负责全区劳教干警的任免、配备、教育、培训、奖惩等工作;负责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协调局属单位之间,劳教所与有关地区、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九)负责劳动教养场所的社区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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