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基层单位支出报帐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9)57号)、《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津政发(1998)39号)、《天津市实施备选项目管理办法》(财事(1998)8号)、《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0)30号)以及《关于天津市市级普教系统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0)81号),认真编制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和项目备选预算。政府采购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及应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人员工资,一律执行国库集中支付。
税务、公安、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管理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科所级),不得再开设各类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其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即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按月将工资划拨到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公用经费开支一律实行单据报账制度,即上级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向基层单位拨付任何资金,由基层单位根据用款需求,定期向上级单位报销。对于人员较多、支出数额较大的基层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设置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基层单位因特殊业务要求,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主管预算单位应指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经费的核算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经费及专项资金的核拨与核算。其他业务部门只负责各项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不再负责资金核算及相关会计事项处理,不得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也不得直接收取或支付资金。如果主管预算单位业务部门内部已经成立独立负责财务与资金核算的机构,实现了业务与资金相互分离、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明确的运行机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将资金暂由该部门继续管理。
二级预算单位与基层单位,一律实行资金集中核算、统一管理。即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业务归口一个部门核算,相应的银行账户也归并到该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只负责各项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不再负责资金核算及相关会计事项处理。
六、财政部门严格区分本单位经费与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预算管理与执行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要严格区分各项财政性资金与本单位经费,不得将性质不同的两种资金合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的经费收支业务,应纳入本单位的经费管理范畴,由行政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收支业务,应纳入财政总预算资金范畴,由财政国库部门统一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