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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市纪委十次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一律实行账户审批备案制度,具体程序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转人民银行核准,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开户许可证》,同时,单位经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以下三类账户:
  (一)单位财务基本账户。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本单位经费,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包括工资、日常消耗用品结算、差旅费、办公费用等。此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二)经费拨款一般存款账户。为主管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核算向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账户。此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只办理转账结算,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特设专用账户。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具有特殊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如基本建设支出专用账户、国债转贷资金支出专户、法院诉讼费用支出专户、工资统一发放代扣代缴资金账户等。具有特殊用途、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结算完毕后,应相应注销该账户。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相关科目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支取和使用。单位财务账户和经费拨款账户的利息,应作为本单位的一项收入来源,根据业务需要统筹安排支出。特设专户的利息,应并入相关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账户的利息收入,要核减其项目建设成本;属于养老保险金等专项资金账户的利息收入,要相应增加该项资金的收入来源。
  三、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收入制度。各级财政、税务等收入征收机关,在征收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时,一律不得设置收入过渡账户,征收的各项收入,应按照直接缴入国库和汇缴缴入国库方式缴库。各执罚执收部门及其所属基层单位,应严格遵守《关于我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通知》(财综(1999)80号)和《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施票款分离制度的通知》(津政发(2000)74号)规定,取消各类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将罚没款和行政性收费收入,由被罚人(单位)和缴款人(单位),通过代理银行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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