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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生猪屠宰环节收取废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生猪屠宰
环节收取废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1]720号 2001年6月28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收费管理,规范生猪屠宰收费行为,促进废水的治理,减轻环境污染,经研究,并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现就生猪屠宰环节的废水排污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屠宰废水排污费收费标准,按每头2元的标准计收。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是对经营者的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所收取的生猪屠宰废水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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