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
(粤价[2001]147号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请示》(汕价[2001]6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
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我局粤价[2001]59号文的收费主体为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开展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你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若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其收费可按照不高于我局粤价[2001]59号文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