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公文集中交
换站收取机要交换服务费的批复
(吉财综[2001]1162号 2001年7月4日)
长春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收取公文集中交换站公文交换服务费的请示》(长财综联[2001]26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一、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是负责长春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中省直驻长有关大企业、市属有关企业机要文件传递的自收自支的全民事业单位。为确保机要交换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交换站稳定规范运行,同意收取机要交换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为:长春市直各委、办、局、各大公司等每个部门单位50元/月;各民主党派每单位3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