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收取机要交换服务费的批复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公文集中交
换站收取机要交换服务费的批复
(吉财综[2001]1162号 2001年7月4日)


长春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收取公文集中交换站公文交换服务费的请示》(长财综联[2001]26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一、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是负责长春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中省直驻长有关大企业、市属有关企业机要文件传递的自收自支的全民事业单位。为确保机要交换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交换站稳定规范运行,同意收取机要交换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为:长春市直各委、办、局、各大公司等每个部门单位50元/月;各民主党派每单位30元/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