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五)其他。
第八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出现分立、合并、改制或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变动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办理时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原《产权登记证》;
(二)批准分立、合并或改制的文件;
(三)资产清查或评估的报告及确认书;
(四)资产移交协议书;
(五)其他。
第九条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撤销或被合并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资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资产移交书;
(八)其他。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年度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被检查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产权登记证》;
(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
(四)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
(五)其他。
第十一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为:
(一)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填写《产权登记证》的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发、换发、撤销或年度检查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