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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
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1]212号 2001年6月20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称: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省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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