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的决议
(2001年6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大
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决定和决议的要求,我市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积极开展了依法治市工作,我市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成绩显著,在保障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顺利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从2001年起至2005年,我市要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同时,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通过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扎实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宣传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
宪法、法律,进一步提高我市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市法制化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和素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
宪法,强化公民的
宪法意识。要努力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宣传打击社会丑恶现象和邪教组织等与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二、我市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坚持日常学法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参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
宪法、日常基本法律知识培训,养成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熟悉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忠实于
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青少年学生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义务制教育期间掌握公民应当懂得的基本法律常识,培养遵纪守法良好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的水平和能力。社区居民、农村村民及城镇流动人员的法制教育,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其居(暂)住所在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做到管教并举,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