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330国道
瓯青复线瓯海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浙交复[2001]165号、浙价服[2001]207号 2001年6月25日)
瓯海区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330国道瓯青复线瓯海收费所要求办理车辆通行费统缴免票证的报告》(温瓯交[2000]5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对通过330国道瓯青复线瓯海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实行自愿的原则,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