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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新密线集装箱运输实行平均计费时间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新密线集装箱运输实行平均计费时间的批复
(豫计价管函[2001]262号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郑州新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铁公司集装箱租占使用费核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新密线集装箱运输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使用费的办法与铁道部关于集装箱运输实行“一口价”的政策在具体操作上衔接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你公司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实行平均计费时间,即发送货物平均按2天核收,到达货物平均按1天核收。集装箱使用费标准仍按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价管函[2001]171号文件规定执行(七里岗水泥厂除外)。对进入国家铁路以后的集装箱使用费仍按铁道部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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