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一)全面清理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物价、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外,其他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要逐一列出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部门,并在主要媒体公布取消;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凡在清理中发现未落实的,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并没收非法所得,交上级财政部门;今后市以下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加强对客货运输经营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纠正客运经营中擅自压价、杀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客货运输站场除交通部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再以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客货站场收费项目要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要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的有偿出让或拍卖。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从运输企业获得的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否则取消其经营权并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资质。
(二)重点打击非法营运和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几年来,非法营运已经成为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主要问题,必须进行严肃清理和查处。要以清理和查处无证无牌无合法手续的客货车辆和货运代理、配载业户以及擅自经营的货运信息网络为重点,进行一次专项治理行动,对非法营运和经营的车辆及业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发现的“黑车”,公安、交通部门应予以扣车、摘牌,并依法拍卖,拍卖车辆原则上不得用于营业性运输。
(三)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运输经营行为。要认真治理和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行为。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优胜劣汰机制,落实道路客货运输业户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强化对经营业户、营运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要逐步推行客货营运车辆市场在用期限制,凡技术状况差、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的老旧破车,要强制退出运输市场;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公安部门应予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