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如需作为‘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先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9]17号《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三个条件审查同意,然后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拟文上报省局,经批准同意后执行”、第二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56号 2001年7月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整顿和规范税收工作秩序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各项审批事项管理,现就地方税若干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审批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如需作为“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先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9]17号《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三个条件审查同意,然后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拟文上报省局,经批准同意后执行。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上报审批时,应同时上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作为“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书面文件。省局随到随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确定
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不再报省局审批,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交通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局备案。
三、个别建制镇开征房产税有困难暂缓开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