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日)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下放社会力量举办
普通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津价费[2001]214号 2001年6月22日)
各区、县物价局:
为适应我市教育体制改革和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根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
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市政府令第24号)及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1996)第130号)有关现定,经研究,决定将社会力量举办的部分普通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物价部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是指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社会力量)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费为主要经济来源,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高中)。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只设学杂费和住宿费两项,学校为学生统一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市纠风办、市教委等7部门下发《关于印发〈2001年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收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津教委(2001)24号)规定执行。
三、物价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举办的学校学杂费由市物部门审批。
(二)其它单位举办的学校学杂费由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四、下放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小学校的学杂费管理权限后,为了保持全市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小学校收费水平的平衡衔接,对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小学校的学杂费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即:小学每生每学年最高不得超过16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最高年不得超过3300元,高中每生每学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