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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各类机组结算价格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
后各类机组结算价格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1]23号 2001年7月2日)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急计价格[2000]880号)精神和省经贸委《关于认定各电厂出厂电价中所含综合线损率数额的批复》(吉经贸电力字[2001]646号)的规定及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不再发行和结算指导性电量电费的情况,为规范和便于结算各电厂价格,现将扣除差价线损后的结算价格通知如下:
  一、集资机组
  1.双辽发电厂(1、2号机组)每千瓦时0.3685元。
  2.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每千瓦时0.26元。
  3.松花湖电厂每千瓦时0.2433元。
  4.龙岗水电厂每千瓦时0.3698元。
  5.湾湾川水电站、华园水电站每千瓦时0.3518元。
  6.长山热电厂小水电每千瓦时0.2849元。
  7.松源发电有限公司每千瓦时0.3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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