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1]560号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各监测点:
我省价格监测网运行三年来,各级物价部门及监测点按照《云南省价格电讯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落实制度,监测数据上报率和及时性都有所提高,为各级政府部门掌握市场运行状况,进行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以来,由于技术方面的因素,我省价格电讯监测网一段时间不能正常运行。目前我省价格电讯监测网已步入正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价格监测工作,解决监测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价格监测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物价管理工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稳定市场价格水平是物价部门应尽的职责。各级物价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为做好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保证价格数据监测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
二、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监测工作中的问题。目前价格监测中突出的问题是:
1.上报率总体不够高。
2.上报数据存在错误。如:价格与计量单位不符,价格与规格不符,报价时小数点位置错误等。
3.少数监测点不坚持到市场采价,沿报上期数据,致使数据失实。
4.迟报、漏报、甚至两个月并在一起报,使数据丧失时效性。为此,请各监测点要认真进行对照检查,采取措施,提高监测点数据的上报率、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严格执行数据上报日期制度。各报表规定的采价日期是限定的最迟采价日期,如有特殊情况或遇节假日,要求提前采价上报。5日、15日、20日、25日的旬报和月报,要求于4日、14日、19日和24日采价上报。
四、严格执行《云南省价格电讯监测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办法》。从7月份开始,各监测点要按要求上报数据,发现下列情况,将进行扣分:
1.各监测点要消除上报数据错误,每种报表某期如出现一个错误数据,此种报表视为缺报一期,当期该报表得分全部扣除。
2.报表迟报两天扣除相应得分的50%,迟报三天即视为缺报,扣除报表全部得分。如:该期某报表上报数据条数为20条,迟报两天扣除20分,迟报三天则扣除40分。年终进行考核评比,视情况给予奖励。